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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设立重大贡献奖、集体荣誉奖、完成工作任务奖以及处罚的决定
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,增强凝聚力,更好地完成全年工作任务,经所长提议,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,决定设立重大贡献奖、集体荣誉奖、完成工作任务奖,对工作中受到上级部门领导批评的给予处罚。
一、重大贡献奖的条件、奖励额: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。(1)经所里同意,在本职工作以外多次义务参加市、局重大活动,给单位带来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;(2)争取规定预算和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外的资金,根据争取资金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等情况,按1%至3%提取奖励相关人员;(3)所承担的工作受到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、副市、市级领导肯定的,分别奖励300元、500元、700元;(4)给所里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其它较大贡献的。
二、集体荣誉奖条件、奖励额:在年度工作考核或评优评先工作中,其中一项被评为优秀或先进的,对直接参与人员奖励400元;上级部门直接授予的集体光荣称号,根据不同级别酌情给予奖励。
三、完成工作任务奖条件、奖励额:在考核期内,按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均奖励300元,部室(实体)主要负责人奖励500元,奖励以部室(实体)为单位(部门有未完成指标者不奖励)。
四、处罚:由于自身工作原因,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。1、所承担的工作被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、副市、市级领导提出批评的,对部室(实体)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处罚300元、500元、700元;2、给所里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。
执行时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
二OO五年八月一日 |